骑警掏枪逼停车辆
3月1日下午,一辆汽车在昆明市西昌路拒不接受检查,而且强行冲卡,被昆明交警截停。当晚21时许,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原来这辆无号牌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驾,害怕被查才强行冲卡。(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条件
目前,指导与规范基层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据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释义将使用武器的条件解释为,“归纳起来,使用武器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现场的人民警察必须判明情况,二是犯罪分子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三是情况紧急,四是先行警告(来不及警告的除外)。”
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判断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是否合法,要从客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正在实施”应作何种意义上的理解。从字面上理解,“正在实施”便意味着行为人当场、即时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各种暴力犯罪行为,都属此列。
《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了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人民警察到达现场时,犯罪分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或者已被制止……如果行为人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则可以直接予以拘捕,但当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抗拒逮捕或者逃跑时,则可以使用武器制止其抗拒或者逃跑。”《条例》第九条第十四项又规定了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情形。“这种行为包括犯罪分子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当场拒捕或者逃跑,或者被通缉、被追捕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以及人民警察在现场即时发现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炸药、剧毒等危险物品,而犯罪分子当场拒捕、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