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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忘拉手刹遭车撞,司机能否作为第三者理赔

此文章帮助了880人  作者:桂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女司机忘拉手刹遭车撞

2015年10月2日,43岁的妇女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在家门口停好车后下车,因忘拉手刹,张某的车辆倒滑,碾压住刚好走到车后的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多月。2016年12月,张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张某车辆在许昌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本人既是驾驶人员,也是受伤人员,张某不是车下的“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被认定第三者身份获赔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张某并不在车上,其应当属于第三者身份。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综上,法院依据事故给张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判决被告许昌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185元。

律师说法:司机能否作为第三者理赔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应为“第三者”。“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所以此案中的女司机是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理赔的。

以上就是女司机忘拉手刹遭车撞,司机能否作为第三者理赔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桂林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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