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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急刹致人受伤,未系安全带方如何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77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救护车急刹致人受伤

2015年10月30日,李某因病情危重叫救护车送往上海某医院急救,吴某作为家属一同前往。在高速公路上,因路况变化,驾驶员急刹车,坐在车厢的吴某因惯性致其右肩膀撞上车厢,关节脱位、韧带断裂。后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吴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庭上,医院承认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急刹车行为,但认为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人员均未受伤,吴某受伤是因为自己没有系好安全带。对此,吴某则认为,所乘救护车设施简陋,安全带卡扣是坏的,驾驶员未提醒他要系好安全带。后法庭组织双方对事发时车辆进行辨认,显示吴某乘坐的座位安全带完好。

法院审理:未系安全带双方担责

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按照6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吴某自负。

律师说法:救护车急刹未系安全带方如何担责

该案事发时原、被告均知晓救护车正在赶赴上海某医院抢救病人,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应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快速、准确将病人送至抢救医院系最重要目的,在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等突发情况在所难免。

医院应确保该院救护车车况完好(包括座位上的安全带),其驾驶人员也应对乘坐人给予必要的安全提醒,从本案证据来看医院方明显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对吴某撞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系成年人,特别在乘坐救护车时应认识到不系安全带可能引发的危险,但却根本就没想到要系安全带,对其撞伤应自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就是救护车急刹致人受伤,未系安全带方如何担责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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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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