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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司机开车看手机撞死人,开车看手机应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低头司机开车看手机撞死人

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崇明区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因低头看手机而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进而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顾某承认,他明知在驾车过程中看手机是不对的,但仍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行人黄某。

法院审理:撞死路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顾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当庭判决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开车看手机应担责

3月25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第34条第7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以后开车族也应该注意,不要因为疏忽大意而违法,更不能因为看手机而出事故,否则后悔都来不及。

以上就是低头司机开车看手机撞死人,开车看手机应担责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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