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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未交责任险,受伤者如何请求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07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责任方未交责任险

2010年1月2日,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走的路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被告仅垫付原告医疗费,其他费用至今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日,被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走的路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方未交责任险,受伤者如何请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地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规定告诉我们,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交通事故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没有责任,只要该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保险公司都应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

但是,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该怎样赔偿呢?

当机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该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赔付限额内的赔付,然后再根据《道交法》的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责任。

以上是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方未交责任险,受伤者如何请求赔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

伊犁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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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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