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4月25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时因超越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的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过错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014年4月25日,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时因超越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原告的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原为农业户口,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件可以认定原告在城镇有房产而居住在城镇,并与儿子经营摩托店有稳定的收入,原告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农村户口受伤者申请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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