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非法停车发生事故,费用远超交强险
2010年12月29日,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张某停放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月10日,分局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78813.69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张得明、伊通运输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费用,被告张某承担负担60%。
经法院查明,本案中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张得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且原告与被告张得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原告的损失部分,由被告张得明负担60%为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二、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邓某其它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1147.48元。
律师说法:非法停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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