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货物受损
2013年7月16日,被告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适时有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与其对向行驶,由于被告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驾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重型仓栅式货车失控驶过对向车道后,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路设施损坏和原告车上货物损失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2013年7月25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以及被告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以及被告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适时有原告驾驶本人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与其对向行驶,由于被告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驾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重型仓栅式货车失控驶过对向车道后,车头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路设施损坏和原告车上货物损失。2013年7月25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是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挂靠于被告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以及被告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车辆挂靠公司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行为人按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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