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 请求赔偿
2012年6月21日22时11分许,被告陈某驾驶属被告张某所有的浙轿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及乘坐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张某去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符某不负责任。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306.7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陈某、张小某赔偿90%。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等损失2306.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22时11分许,被告陈某驾驶属被告张某所有的浙轿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及乘坐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张某去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符某不负责任。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其余损失则由事故责任方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鉴于原告张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故被告陈某、张某无需再分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提出的医疗费226.79元,误工费2079.5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张某的误工时间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等损失2306.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误工费的标准?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是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采用两个计算标准:
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果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则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收入情况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认定。由于个案证据情况不同,导致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复杂局面。
对于这些难题,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是要理解误工费计算标准的含义和本质。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指以何种方式来计算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应得但未得的收入。《人身损害解释》中区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及“无固定收入”是为了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地公平地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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