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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驾驶湘CX**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金20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由于无法查明被害人的身份,民事赔偿无法进行,但被告人贺**预交了人民币20000元,肇事车的车主曾**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位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使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毁灭证据,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Σ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评析】

由于该案时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要从犯罪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律的公正性,首先,要清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何为交通肇事?什么样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犯罪结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被告人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是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以犯罪人具备交通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这就本罪的犯罪事实。

另外,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贺**驾驶湘CX**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犯罪人在发生犯罪后有一系列的逃避处罚行为,虽然第二天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但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而且又是犯罪的一半主体,符合交通肇事的主观要件,所以被告最终完全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当然基于被告的自动投案,以及积极努力向被害人赔偿民事损失,所以最后法院给予轻判,缓刑的刑事处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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