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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公司老板不买单 出具支票兑现难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修完车收修车费成难题

某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丹的车发生碰撞事故受损。该公司出纳王晓华将车送到一修理厂,维修完毕后出具了一张盖有投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陈丹私章的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5.4万元。然而,修理厂去银行兑现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旧版支票是无效票。后来,修理厂找到王晓华、陈丹和投资公司,三方都不愿付钱,无奈之下修理厂将上述三方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三方共同支付修车费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区法院一审判令送修人王晓华、车主陈丹及车主所在的公司共同承担5万余元修理费。

盘局依据:支票不是委托书责难逃

法院认为,交付支票是质押行为,但被告方事后没有向修理厂另行支付修理费,不能体现出质押的法律意义。支票不等于委托书,仅凭一张支票不足以证明王晓华的修车行为是受陈丹或公司委托,因此不能排除王晓华修车是其个人行为的可能。鉴于三被告在庭审中各自推脱付款责任,致使原告在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却难以获得应得利益,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帮人修车,最好让其出具一份书面的委托书。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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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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