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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城市居住工作的农村人口 如何确定其死亡赔偿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徐女士于1992年从江苏兴化农村来到上海,协助丈夫沈先生做生意。去年12月26日中午,徐女士走出自家店门,被浦东新区某公司的一辆小货车撞倒。虽经医院抢救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年仅43岁的徐女士在今年1月17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沈先生及其女儿以死者家属的身份,对肇事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由于驾驶员钱某为公司运送货物,属职务行为,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理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赔偿分歧

调解中,争论的焦点和分歧在于对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问题。如按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生活标准的统计数据,死亡赔偿金为37万余元;而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则死亡赔偿金仅16万余元。几经调解,双方难以达成统一。

法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坚持认为死亡赔偿金一项,应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生活标准统计数据作赔偿,理由是徐女士随同丈夫在上海生活居住并工作了十多年之久,他们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而被告及其代理人则认为死者的户籍和身份证均属农村,因此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女士的户籍虽系农村家庭户口,但其生前长期在本市居住、工作。为体现法律的平等原则,应以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其死亡赔偿金,即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8645元/年、赔偿20年计算,则本案死亡赔偿金为37.29万元。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浦东新区某公司赔偿死者徐女士家属人身损害各类费用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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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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