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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费与定损额不一致 保险公司怎么赔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张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修车费与定损额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9月16日上午,XX公司员万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高东德小集镇路段时,与横在路中的石头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变速箱受损和油底壳漏油,万某将车熄火,于当日上午向XX保险公司报险。因车辆处于熄火状态,整车被锁死,无法拖动,万某在施救人员的指挥下,将车辆启动后完成施救。车辆拖至XX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维修公司,因该汽车维修公司不具备维修宝马车的资质,在征得XX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又将车辆拖至XX德凯宝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产生修理费109507元,施救费4000元,因XX保险公司审核的汽车修理费与XX公司实际支付修理费不符,XX保险公司认为超出部分是XX公司自行扩大的损失而拒赔。XX公司将XX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3507元

被告只认可维修项目为11552元的修理费和4000元的施救费用,其余的97955元修理费以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进行抗辩,拒绝理赔,但被告该抗辩理由并不能对抗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对不认可的维修项目及原告在车辆碰撞后是否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行为并未举证证明,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主张拒赔要有确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拒赔的费用及理由要举出确实的证据,否则拒赔的理由法院不会认可。

以上就是对“修理费与定损额不一致 保险公司怎么赔”相关问题的解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一定要对证件进行仔细核对,并了解相关法律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哈尔滨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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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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