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轿车车库着火 保险公司拒赔
2015年10月14日,杨某某发现其停放在自家车棚的轿车着火,当即拨打了XX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并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于当晚12时许赶到失火现场。10月16日,XX保险公司调查人员到失火现场进行调查,并作了调查情况记录。2016年4月5日,XX保险公司告知杨某某拒赔。杨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
本案车损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五条第2项已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而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术语第5项却把火灾限定为“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责任,具有免责条款性质,因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律师说法:保险免责未说明 免责条款不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未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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