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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成三级伤残索要精神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要负担

此文章帮助了16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开车不慎撞伤老人:

平时谨小慎微的周先生,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了法庭,成为了被告。事情是这样的,周先生一天开车不小心将横过马路的一位老人撞倒,周先生立即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老人出院了,但是经过有关部门的伤残评定,老人被定为三级伤残。

在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时,老人家属提出要求周先生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求周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认为其他费用都可以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认为不应该赔偿。

老人家属起诉到法院:

老者家属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周先生除赔偿老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之外,还要向老者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周先生拿着判决书,心里滋味就别提了。还好,有保险,周先生拿着所有的证明材料来到保险公司。但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保险公司只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以外的费用。

法院判定车主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本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周先生向老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条,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是不负责赔偿的。

不过,如果周先生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那么这笔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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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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