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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身亡 妻子腹中未出生的胎儿能索要抚养费吗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2005年2月3日,李某驾驶大货车在婺源县城违章超车,与一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上江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程某已怀有身孕,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要求赔偿未出生子女的生活费3.4万余元。

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

江某在出车祸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需赔偿其腹中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近日,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赔偿程某各种损失共计10多万元,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胎儿索赔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现江某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系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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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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