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胎儿出生后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追索抚养费
2011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乔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负载原告曹某乙父亲曹某)相撞,致原告父亲曹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被告乔某与事故发生时的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原告当时尚未出生,抚养费没有处理。现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5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胎儿出生后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追索抚养费
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了110000元,故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由被告乔某按责赔偿。被告乔某与曹某近亲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曹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曹某甲,当时原告曹某乙尚未出生,且对原告出生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未作明确约定,故被告乔某辩称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包括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年龄,计算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9237元。
律师说法:胎儿出生后可否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追索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从而使其不能履行对胎儿未来的抚养义务时,胎儿应保有诉权,待其出生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
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对受害人一方尚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的,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胎儿出生后有权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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