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亲撞伤事故中被甩下车的女儿
半年前,老慈驾车送女儿小慈去上海,在高速公路上,老慈操作不当,车辆撞上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坐在后排的女儿小慈由于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车辆失控后在原地旋转,旋转过程中又撞上了小慈,导致小慈骨折。老慈认为,他所驾驶的车辆都投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慈的损失。因此,女儿小慈将父亲老慈、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慈是车内乘客,不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且投保人老慈与小慈是父女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前小慈为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就是小慈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导致受伤的一瞬间,小慈已处于车外,可以作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小慈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另对其他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前小慈为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就是小慈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导致受伤的一瞬间,小慈已处于车外,可以作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合同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小慈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7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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