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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遭遇车祸,补课费是否应当获赔?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高考生遭遇车祸

2016年5月,高三学生张某在下课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在内的3名乘客受伤。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乘客无事故责任。张某在受伤后住院治疗了15天,出院后需在家卧床休息。因无法到学校上课,家人为其联系了辅导老师至家中补习,支付了2000元补课费。

张某在结束治疗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包括补课费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补课费不是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补课费也应获赔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包括合理补课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律师说法:补课费是否应当获赔

随着城市发展,机动车越来越多,孩子出车祸的事例也在增多,因“补课费”产生纠纷不是个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系高三学生,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紧张备战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对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且由于事故受伤,其根据自身特点聘请教师培训补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据此,法院判决参照一般培训补课费用标准及补课必要时间,支持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作出如上赔偿。

以上就是高考生遭遇车祸,补课费是否应当获赔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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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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