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车辆在行驶中碰撞动物致使动物对其他车辆造成损害
2012年4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村民魏某某驾驶陈某某所有的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沿邓州市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该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某及乘坐人崔某某受伤。后陈某某将刘某某、崔某某送至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某某住院治疗l5天,崔某某住院治疗71天。另:豫R25251号“东风”小型客车在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下称A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刘某某和崔某某将A财险南阳公司及魏某某、陈某某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10177万元(含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法院判决:车辆在行驶中碰撞动物致使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魏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驾驶人刘某某及乘坐人崔某某受伤的事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崔某某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五项损失合计3.20884万元。陈某某的豫R25251号小型客车在A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刘某某、崔某某要求赔偿的损失3.10177万元(含陈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由A财险南阳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判决:A财险南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某某、崔某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支付陈某某垫付医疗费5820元。
律师说法:车辆碰撞动物后动物致他人损害,车辆予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通常情况下,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具有危害行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产生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魏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但魏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又致刘某某驾驶的车辆翻倒,刘某某、崔某某的受伤与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开启的危险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在A财险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A财险南阳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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