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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汽车追尾车门撞开 乘客被“甩出”车外受伤获赔

此文章帮助了87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公交车汽车追尾,王老太受伤遂起诉

2011年10月3日,王老太和老伴李大爷乘坐客运公司所属的大客车回老家探亲。上午10时左右,客车行驶到房山区大董村站东边路口时,大客车司机张某没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一不留神就与前方的小客车撞上,发生了追尾事故。

司机张某的急刹车和与小汽车的意外碰撞造成客车车身猛烈晃动,让车上正在打盹的的王老太吓了一跳。让王老太至今后怕不已的是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大客车车门突然被撞开,坐在车门边上的王老太和李大爷随即被甩出车门外。

司机和乘客都赶紧报警,并把王老太和李大爷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老太的头部、腰部、臀部、腿部、膝部等部位受伤。幸运的是,李大爷的身体并没有大碍。

据了解,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处理,确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小客车司机无责任。

王老太称,自己身体多病,现在只能卧床休养,生活不能自理,又丢掉了工作,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身痛心疲,膝盖部位和腰部的伤痛至今尚有,均未能痊愈。与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老太将公交公司和小客车所投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 496.58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负责人认可了发生追尾事故并导致王老太在公司车辆中摔伤事实,但强调事实并非如王老太所称的“被甩出去”,而只是“掉出去”。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的员工也及时将王老太拉到良乡医院进行治疗。公交公司最终表示,愿意赔偿王老太的合理损失。

结果:肇事者被判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是被告客运公司的司机,相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先由客运公司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王老太的合理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分别赔付王老太4300元和3531.27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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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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