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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买交强险出事故,应否在交强险份额内分摊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337人  作者:重庆交通事故律师周晓瑶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车辆未买交强险出事故

2011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曾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05线1844KM+700M路段,遇原告甘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正准备开左侧车门乘坐停放在道路上由被告陈某驾驶的赣D3R286轻型货车时,因被告曾某未确保安全,将原告甘某撞到,造成原告和被告曾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2月5日,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在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4天。经鉴定,原告的伤残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的合法损失共计66134.4元。另查明:赣D3R286轻型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饶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新干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责任人与保险公司均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按相关法律规定应购买交强险而未购买,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被告曾某应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责承担原告的损失。

律师说法:应否在交强险份额内分摊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曾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购买交强险,而被告曾某并未投保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的情况下,其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

以上就是车辆未买交强险出事故,应否在交强险份额内分摊损失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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