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问题,拔打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  交通事故案例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武广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于2014年6月7日10时47分驾驶豫GXNXXX小轿车,在某省某市某区开元大道与定鼎门街交叉口处,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豫的GXNXXX小轿车系从贾某处借用的。现死者杨某之夫即原告毛某诉请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尽到审核义务,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受害人杨某系驾驶非机动车辆,故应当由陈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由杨某自行承担40%。由于贾某将豫GXNXXX小轿车出借给陈某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本案中贾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陈某自行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因借用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贾某作为车主,在知晓借用人陈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的情形下,将其车辆借用于陈某,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履行了其应尽的审核义务。另外,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豫GXNXXX小轿车的所有人贾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本案不应由贾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流程

唯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李前军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李前军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701-704室

交通事故案例相关咨询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杭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事故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强险赔偿范围等案例分析,专业交通律师为您解析经典交通事故案例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