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驾驶人重大过错发生事故
孙某和朋友吃饭后,骑自行车回家,孙某系正常行驶,被李某驾驶的汽车突然撞倒,导致尾骨骨折,住院花费3万元;案发后经鉴定李某系高度醉酒驾驶,且其驾驶车辆购置有强制保险。李某因自身经济条件垫付二千元后不再支付医疗费,于是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伤害导致的损失共计4万元。案件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条款》第九规定:醉酒驾驶致人伤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即医疗费,不承担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明文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免除对孙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重大过错发生事故交强险人身损害为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医疗费并进行赔偿,除了法定免责事由除外,不得因致害人自身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或者有触犯刑事法律而拒绝赔偿。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属于醉酒驾车,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依旧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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