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客运车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乘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6年4月6日,周某驾驶轿车搭载乘车人郑某某、廖某某行驶至贵阳市××××盐务街路段时,与右侧墙体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车辆受损、郑某某、廖某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某被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治疗,住院37天。周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XX公司,周某从XX公司处承包该车辆营运。廖某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周某、XX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周某负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周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每月向周某收取经营费,系该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对该车辆负有管理义务,故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廖某某人身损害,XX公司应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部位为额部和右眼睑部,廖某某系正值韶华的青年,脸部的伤痕导致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结合伤情,酌情支持XXX元。
律师说法:车祸导致身体严重损害 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导致面部遭受创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因为毁容致使自己不敢外出见人而引发的精神痛苦向有责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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