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在乡间小道上醉酒驾车
谢某于2011年7月11日零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乡间小道处,醉酒驾驶一辆红色金陵无牌照摩托车,后被查获。经法医鉴定,谢某血液检材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
法院判决:在乡间小道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谢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谢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乡间小道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道路”的认定成为重要因素。因此,在危险驾驶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容易引发对“道路”如何理解和认识的争议。本案中,谢某的醉驾行为发生在农村的乡间小道。目前“乡间小道”能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我认为,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一些道路也出现了明显的演变,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多,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因此,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了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本案发生在乡间小道处,为了慎重起见,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在经过实地调查后,为此地的“公共性”出具了相关证明,“谢某危险驾驶案发地为空旷地,可以通行社会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道路范畴”。因此,将谢某在此地发生的醉驾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是符合立法规定的。以上就是对“乡间小道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