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证驾驶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撞死对方
2008年9月的某天清晨,赵某持自己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驾驶没有经过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到岔口时,遇到李某,李某也是无证驾驶并且无车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李某没有携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赵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赵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赵某是为了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工作人员,当年10月,李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赵某和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无驾驶证件的赵某为由,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0 万余元。
法院审理:单位过失雇佣无证驾驶人员导致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定期支付清运费,因此赵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并且事故是在赵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单位过失雇佣无证人员,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赵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赵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对“单位过失雇佣无证人员,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