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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自己横穿高速公路身亡,到底该谁负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武广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车辆故障高速公路上停车,乘客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2010年5月12日,赵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无营运资质的小型普通客车至高速下行线某处发生故障,于是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赵某下车后横穿高速公路,到快车道时被经过的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的丈夫及两个儿子认为,李某驾驶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营运业务,对车辆疏于维护导致车辆发生故障,未对乘车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导致赵某下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万元。李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受朋友之托送人,并未收取费用,且车辆故障停靠后已经提醒乘客不要下车。

法院裁判:横穿高速致身亡故障司机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用自己的车辆运送赵某等人,无论是否收取运输费用,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但赵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下车横穿高速公路,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2010年11月,法院判决驳回了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乘客自己横穿高速公路身亡,到底该谁负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并提醒了乘客不要下车,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其没有任何过错。赵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存在重大过失,损害后果应当自己承担。

乘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乘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乘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乘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所以,赵某应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对“乘客自己横穿高速公路身亡,到底该谁负责任?”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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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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