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问题,拔打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  交通事故案例  >  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武广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引发的争议

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行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之女谢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枣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次交通事故重新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原告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不服的,无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也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之处,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本案中谢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以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对“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流程

唯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文道才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206室

交通事故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事故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强险赔偿范围等案例分析,专业交通律师为您解析经典交通事故案例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