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当事人不服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引发的争议
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山东省枣庄市某区行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某之女谢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枣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次交通事故重新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枣庄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对原告许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结论不服的,无权向上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因此也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安机关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之处,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本案中谢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以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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