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扣留驾驶证引发的交通事故问题
2003年6月10日20时30分,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在阜阳市某区一饭店门前驾驶出租车与行人吕某相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到达后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场认定周某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收回周某某的驾驶证副本,给他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应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此后驾驶证副本就一直在交警大队放着没有发还。周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一年半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交警大队立即返还自己的驾驶证副本,赔偿因此给自己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85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答辨时,交警大队称扣证是交警的习惯做法,他们只是照章采取了措施。
法院裁判: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应依法进行,否则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相关规定暂扣原告驾驶证副本并告知原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是合法行为,但其因原告未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即滞留驾驶证副本长达一年半之久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违法。法院书面通知原告10日内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但原告在限期内未能提交。2006年2月20日,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在判决之后2日内发还原告的驾驶证副本,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说法:交警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的扣留驾驶证的适用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根据所给案情无法确定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如果周某的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交警部门暂扣原告驾驶证副本并告知原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是合法的。否则,交警部门不能任意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如果周某的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被告知须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后,并没有主动参加学习并重新考试,交警期间扣留其驾驶证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返还驾驶证的前提是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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