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道路以外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4年9月7日,村民莫某从本村大队会计办公室出来,骑自行车回家,还没有走出大队的院门,村干部刘某驾一辆摩托车从后面撞上莫某。在莫某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期间,肇事摩托车被刘某派人弄走。办完住院手续后,莫某家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但对方听了肇事经过后说这事他们不管,理由是事故发生在村大队院里,不属交警管辖;事故现场已被破坏,到现场没有意义。后来莫某家人多次找到县交警大队报案,该大队于9月24日对当事人双方做了询问笔录,于25日作出了《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通知书》。肇事者刘某虽然口头上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撞人,但拒不赔偿,莫某申请交警大队调解赔偿事宜,交警大队没有调解。于是莫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莫某的医疗费和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适用《交通安全道路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莫某在该村大队院内骑自行车向院外正常行驶,被告刘某骑摩托车从后面撞倒莫某,且刘某承认是酒后驾车撞人,事故的责任在刘某,莫某不负任何责任。判处刘某承担莫某的事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4500元。
律师说法: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其特殊性,取证、鉴定和处理都有一定的困难,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嫌麻烦不愿受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都须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样才能全面地解决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例中县交警大队在接到莫某家人的报案后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该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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