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交通事故问题,拔打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  交通事故案例  >  车辆没有过户 发生事故该谁赔

车辆没有过户 发生事故该谁赔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高丕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导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3400余元。

法院判决:车辆没有过户,原车主无过错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应以交付为标志,其办理转移登记仅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确认。因此,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应以转移至受让人,而此时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有受让人承担。当然如实际使用者并非受让人的,则应适用本法其他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任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律师说法: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事故该谁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陈某和冒某按责任承担。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冒某承担。

以上就是对“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事故该谁赔?”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交通事故流程

唯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推荐

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李前军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李前军律师一直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701-704室

交通事故案例相关咨询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杭州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事故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车祸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强险赔偿范围等案例分析,专业交通律师为您解析经典交通事故案例
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交通事故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交通事故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