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
2006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法院判决: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损失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律师说法:以未告知为由拒理赔,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本案中,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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