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连环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012年,魏某将机动车借给张某,张某出租给卓某,卓某将车及钥匙存放在无驾驶资质的王某处,王某将车借给无驾驶资质的陈某,陈某驾车搭乘乔某,在陈某下车购物时,无驾驶资质的乔某驾车停放在路边。陈某购物返还,姚某上车,陈某默许无驾驶资质的姚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宋某死亡及黄某等3人受伤的后果。交警认定姚某全责。宋某近亲属诉请魏某、张某、卓某、王某、陈某、乔某、姚某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连环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出借人应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因姚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三责险内不予赔偿理由成立。卓某租用该车后将车停在王某楼下,并将钥匙交与王某,疏于管理,以致该车被王某借给无驾驶资质的陈某,陈某不具有车辆驾驶资质而借用、驾驶肇事车辆,且在姚某无证驾驶时未予阻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乔某虽曾无证驾驶该肇事车辆,但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发生无因果关系,故乔某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交强险范围之外原告损失,按姚某70%、卓某5%、王某10%、陈某15%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连环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出借人如何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合同约定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因姚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辩称在商业三责险内不予赔偿理由成立。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即姚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魏某将车辆出借给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出借给卓某,因张某、卓某具有车辆驾驶资质,且事发车辆经检测合格,被魏某、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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