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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 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高丕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李某、唐某邀约赵某宵夜并共同饮酒,其后赵某驾驶摩托车,途中发生全责事故身亡。赵某近亲属起诉李某、唐某,索赔57万余元。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驾系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且准驾不符,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对造成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唐某与赵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二人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高度劝诫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该先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但该先行行为增加了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二人明知赵某骑摩托车过来宵夜,即应认识到赵某会骑摩托车回家,应劝阻赵某不要喝酒或不让赵某酒后驾车。不能仅以询问赵某能否酒后驾车即认为已尽必要注意义务,其未尽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联系,构成对赵某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判决李某、唐某各赔偿赵某近亲属因赵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3万余元。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

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唐某与赵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劝酒行为,但二人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高度劝诫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该先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但该先行行为增加了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二人明知赵某骑摩托车过来宵夜,即应认识到赵某会骑摩托车回家,应劝阻赵某不要喝酒或不让赵某酒后驾车。不能仅以询问赵某能否酒后驾车即认为已尽必要注意义务,其未尽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联系,构成对赵某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共同饮酒构成在先行为,因之发生损害的是否应赔偿?”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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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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