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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麦引发事故 管理部门应否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高丕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公路晒麦引发事故

2008年5月24日,村民丁某在经过其门前的国道105线上晾晒麦子,并在四周摆放石块。当晚,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此路段,与石块相撞,致车辆毁坏,付某及其妻田某受伤。田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受害人田某的亲属与丁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8月29日,田某的父母及子女以田某的死亡与公路局的不作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将公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管理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田某之夫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对该段公路具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局对村民在公路上擅自晾晒小麦、放置石块障碍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其不作为行为与田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某市公路局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费用280495元的10%,即28049.5元。

律师说法: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应否担责

受害人田某之夫付某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在行驶过程中,又未尽到观察和避让障碍物的义务,导致车毁人亡的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对该段公路具有管理职责的公路局对村民在公路上擅自晾晒小麦、放置石块障碍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其不作为行为与田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应否担责?”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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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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