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
开启危险警报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后位灯;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报警闪光灯;可以移动的,应将车辆移至右侧路肩上,没有路肩的,移至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保护。现场出了事故当事人一定要保护好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如是受害者,首先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迅速报告交管部门。
两大前提可“私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以免造成道路拥堵。如果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并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以下行为不能“私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引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等。碰到这些情况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4年5月1日的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见,新交通法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认知结论。
旧交通法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行政复议;新法取消了这一环节。
理论上,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使用,但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是被法院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责任的依据。所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在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就需花大力气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以争取最大利益,如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鉴定书、尸体鉴定书、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等;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力求还原事实真相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既然不针对责任认定书本身赋予司法救济权,自然有相应制度保障,这也是符合司法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