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部分省区都分别制定了自行的标准。通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如果各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也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标准重要组成部分。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基础上,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如无驾驶证,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那么就不能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