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被告未提出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以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不予准许。
因此,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是否有效以证据为前提标准。
二、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受害人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