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日常办案中,往往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是特殊的“鉴定结论”,办案人员迷信其证明效力,直接提交法庭质证,合议庭也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实际上,它们之间有共性,也有区别,不能将交事故认定书简单等同于鉴定结论。
(一)从形式上看,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在实施期间,规定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在这一点上,与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相同的。但今年五月一日以后实施的新的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作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却只能通过运用证据质证或其他途径解决。
(二)从其内容上看,鉴定结论,是受公安或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是对事实的客观结论,不涉及到法律的适用以及个人主观评价。
(三)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所做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等,本质是交通行政法规的运用和实施,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及前提条件。
(四)从作出的主体上看,鉴定结论的主体是受指派或委托的人,而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是交警部门。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必然是证据,理由:
(一)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肇事人都有可能负三种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他所负的责任完全取决于事故的损害程度,双方的责任大小。而道路安全管理机关往往是最早到达现场,最早对事故进行了解、调查、收集证据的部门,它根据肇事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凭借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损害程度进行记录,对双方的责任依职权进行认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而且是交通安全部门是否将肇事人移送,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由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侧重书面审查,加之证据的收集有很强的时效性,已不可能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的证据固定,可以补充取得的证据又很有限,审查仅仅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交通事故认定就成了全面掌握事故现场的很重要的证据,也是对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公安交警部门具有较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其所做的事故认定有较强的专业性及较高的可信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采信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无论在行政处理程序,还是在诉讼程序中,都是重合的,仅仅是对证据的审查、排除、采信的要求有差异,不能认为在处理行政案件中使用过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就不能当作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