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我国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还可自行参与其他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应由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完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而是加大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于时效有何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