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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办法有哪些,从事司法鉴定有何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56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办法有哪些?

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事司法鉴定有何条件?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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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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