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推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这属于不尽义务的推论性责任认定,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推论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如何处罚
(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
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③、隐瞒事故真相;
④、嫁祸于人;
⑤、其他恶劣行为。
(三)、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