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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推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07人  作者:常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推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这属于不尽义务的推论性责任认定,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推论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如何处罚

(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

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③、隐瞒事故真相;

④、嫁祸于人;

⑤、其他恶劣行为。

(三)、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常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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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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