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中投保人的权利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20%计算。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