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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拼车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55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拼车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险

拼车是当前在城市中出现的新现象,但由拼车也引发了一些纠纷。

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寻求赔偿往往有两种途径:即向事故责任方求偿和向保险公司求偿。作为拼车关系中的搭车人一方,特殊情况下在供车人没有过错时也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得到数额有限的补偿。但其中寻求保险赔偿可以说是能够较为迅速得到有效赔偿的重要途径,提前投保也是拼车双方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

拼车主要会涉及以下三种保险: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提起车辆保险,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强险,与此相关的还有第三者责任险。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就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其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保险金额等方面比交强险更为灵活,但同样也是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

而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搭车人都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因此无法通过强制险和三者险得到赔偿。但是,当所拼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车人所受的损害就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险或三者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得到赔偿以及得到多少赔偿要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

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在发生乘客伤亡时,可由车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营运而不予理赔的情形。

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质确实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偿部分数额略高而双方又没有对收取金额所包括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拼车双方难以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而不易取得保险赔偿。

从本质上说,拼车行为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其搭乘对象相对固定,多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长期以此为业,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收取的数额不是过分高于车辆运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是“用作营运用途”,不能以改变使用用途为由拒绝赔偿,这是必须与长期以营利为目的搭载不固定乘客的“黑车”区别开来的。

(三)、短期意外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主购买的,由于是否购买取决于车主,而且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低,因此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自行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保险,该种保险的保险期限灵活,搭车人可以自行选择较为合适的期限。

除了以上与拼车关系较为直接的险种外,其他人身险和财产保险对“拼车族”也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拼车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拼车族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签订书面协议

由于私家车主与搭车人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仅凭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很难得到保护。

因此,拼车双方最好提前签署双方均认可的协议,协议中,应该明确车主和搭车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约定。

尤其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确对价的支付形式、数额及性质,尽量避免“营利”嫌疑,避免保险求偿受阻。

(二)、查验并记录

查验并记录车辆已有的保险情况,未保险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车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车辆的保险情况,并查验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和免赔事项等。

为防患于未然,车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搭车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险,为双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险锁”。

(三)、注意收集证据

一方面要谨慎驾驶,避免发生意外;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应能迅速判断出事故的责任方和过错方,并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全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保险求偿是十分有效的补偿手段,当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因此,在充分做好保险准备的同时,在拼车出行时,还应该尽量选择知根知底、驾驶技术过硬、车况良好、为人诚信负责的拼车对象,这样事故发生的几率才会大大降低,心情也才会和道路一样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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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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