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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免费班车受伤谁负责,搭乘免费班车受伤如何索赔

此文章帮助了441人  作者:中山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搭乘免费班车受伤谁负责

超市开通“免费班车”,不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为增加客户的消费人群这一明确的商业目的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从形式上看,与普通客运车辆不同,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支付费用。

但是,商家提供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列入到其运营成本之中,班车可以视为其经营场所的延伸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二致。

商家提供接送客户的服务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

“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

这里的“免费”只是相对于承运的汽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而言,免费班车为商家拉来了更多的客流,超市因此而获利,当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费班车,即使没有消费凭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二、搭乘免费班车受伤如何索赔

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有权对请求权基础作出选择。

对于乘坐超市免费班车时受伤的乘客而言,享有两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赔偿请求权;

2、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在这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一方对请求权的基础进行选择的权利,如果其中的一项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随之消灭。

受损乘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将经营者和服务班车一并起诉。

受损乘客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相应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中山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依我国法律,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但是对逃逸后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的,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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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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