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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如何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66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1、机动车是指以动车装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上道路就不参与道路交通的运行,也就自然排除在本法调整的对象之外。

另外,在车辆的功能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关于非机动车的范围的划定与机动车的范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或畜力。

人力驱动是指以人身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

畜力驱动是指靠牲畜的牵引所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马车、牛车、骡车、驴车等。

另外,那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划入非机动车的范围。

4、从严格意义上讲,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是以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车来划分的。

将那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的道路交通的设计一般遵循人车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原则。理由是尽量做到各行其道。这也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机动车道是专供那些设计时速高的车辆行驶的。特别是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车辆性能良好、设计时速高的车辆不断大量涌现,对道路的通行状况,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而那些虽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由于其设计时速低,质量小,不能够在机动车道上实际相对较高速度的行驶。并且如果允许它们驶入机动车道行驶,还将会影响其他机动车辆的相对高速度的行驶。那样将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高效能利用,同时也就会造成道路的浪费。

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如何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分配过程中,由原来只有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予以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修改为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减责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样一个事实。

由于受害人一方一般情况下仅就其受到了客观损害的结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其不会表明自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减责事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般情况下也会积极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那就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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