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方法
驾驶员发生后,由于事出意外,处于过分慌乱或抢救伤员等原因,未保护好现场,从而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也会加重自己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才能保护好事故现场呢?
第一:应在现场标记清楚停车位置,尽量保持车辆在肇事中的原始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尾灯),在制动拖印前置放警示标志牌,预防其他车辆对现场物证的碾压或再次发生碰车事故,然后迅速向警方报案。
第二:做好对车辆制动印迹的保护,正确的做法是从路面显示的制动轮拖印迹开始,用粉笔或砖头石块标记出左半中括号〔印迹终点用右半中括号〕标示。如果事故车辆未移动,只标记制动印迹开始点即可。
第三:对伤员倒卧方向位置及现场遗留物品的保护(伤者血迹、随身物品、汽车掉落漆片、灯罩碎片等),可用粉笔或石头砖块在伤员倒卧位置及遗留物品的边缘周围圈定下来,并必须标记清楚伤员倒卧路面的头脚位置。
此外,驾驶员在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时,还必须阻止围观群众进入现场,保护痕迹与物证完好如初。如遇雨雪天气,可用防雨篷布或其他防雨物品将现场遮盖起来,以便处理事故的交通民警正确地勘察取证。
二、交通事故简易处理的规定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工作主要包括:现场处置、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等等。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适用简易程序对现场处置时,可能出现三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或者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应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有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车辆现场。如果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现场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可以强制车辆。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强制撤离现场,是要求当事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于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二,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当事人车辆损坏无法自行移动车辆,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使用拖车或清障车将车辆拖曳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者应当事人的要求拖曳到修理厂。
第三,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
(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及原因一经确定,交通警察就应当当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指在肯定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存在联系的前提下,确定该种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影响的大小。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或者同时发挥作用,或者以一定的顺序先后发挥作用,共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发挥着大小不同的作用。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中,有时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存在,有时仅有一个因素存在,有时则有多个因素同时存在。要确定每个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就要确定他们各自行为中有多少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并将每个因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累计起来,再进行比较。所谓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态度的一种表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的是当事人故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有的是当事人过失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有的人意识到了危险,尽量采取了措施,却未能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的人意识了危险却不积极地采取任何措施,放任道路交通事故结果的出现。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面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大多有所区别。法律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同的主观态度,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也有所区别,把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因素也作为了一个认定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因素。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越大,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需要补充说明几点:
第一,以往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为《事故认定书》,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使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的规定统一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该法律文书就是一样的。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因此,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进行当场处罚可以视情况而定。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记录或者调查的证据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