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重新申请认定?
申请人为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申请。有权申请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
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