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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是否必须过户,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156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辆买卖是否必须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明确规定能影响合同效力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效力的只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对此作出限制。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作出限制。

法律上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机动车;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或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法律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调整的原则不同,动产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动产则自登记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交付一般指转移占有,动产只要发生占有转移就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合同法》133条“表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凌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都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只要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实际交付,交易行为即为完成,机动车的所有权即已转移。

二、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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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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